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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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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长汽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40.08元/股

  ●  “长汽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39.9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2月23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3号)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亿元,并于2021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汽转债”,债券代码113049。长汽转债存续期6年,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转股起止日期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8.39元/股。

  一、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1、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2、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的议案》,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如下:

  (1)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式及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情况,在自主行权期内每季度末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测算,如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则进行调整并披露;

  (2)当发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即同时测算自主行权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同步调整并披露;

  (3)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可行权期内提前行权完毕时,即时测算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调整并披露;

  (4)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按上述方案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期间对转股价格的影响进行测算,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及时拟定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达成。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有效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4月26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有效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1月27日。2023年7月18日,因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确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53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1.20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2月20日为限制行权期),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2,394,947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0股。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

  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31,200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3,65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11元/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36元/股。

  上述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4年1月11日完成。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2024年1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确认,2024年2月20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本次实际向7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5,557,5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1元/股。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因公司增发新股(期权自主行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向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P1=(P0+A×k)/(1+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时间顺序,各事项引起的增发新股率k以及增发新股价A计算如下:

  (1)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k1= 2,394,947/ 8,496,276,499=0.02819%,A1=7.53元/股;

  k2= 0/ 8,496,276,499 = 0%,A2=41.20元/股。

  (2)2024年1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k3=-331,200/ 8,496,276,499=-0.00390%,A3=16.11元/股;

  k4=-123,650/ 8,496,276,499=-0.00146%,A4=12.36元/股。

  (3)2024年2月20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k5=45,557,500/ 8,496,276,499=0.53621%,A5=13.61元/股。

  “长汽转债”的初始转股价P0=40.08元/股,综合上述各事项的影响,调整后的转股价:

  P1=(P0+A1×k1+A2×k2+A3×k3+A4×k4+A5×k5)/(1+k1+k2+k3+k4+k5)=39.93元/股

  综上,“长汽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40.08元/股调整为39.9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2月23日生效。

  “长汽转债”于2024年2月22日停止转股,2024年2月23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24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2024年2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数量

  (1)限制性股票:4,555.75万股

  (2)股票期权:6,979.4万份

  2024年1月26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长城汽车”)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4A工作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6月13日-2023年12月1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6日

  3、授予价格:每股13.61元

  4、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授予情况

  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715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14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7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7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5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

  除71名激励对象未参与认购外,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本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未来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授出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数量为1,400.00万股。

  (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日:2024年1月26日

  3、行权价格:每股27.22元

  4、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本次期权首次授予1,131人,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1,11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979.4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分配如下:

  ■

  除13名激励对象未参与认购外,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本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后,未来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授出的股票期权(预留)数量为1,937.50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禁售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禁售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禁售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禁售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当期可行权的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比例=当期可行权比例×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喜验资2024Y0003号的《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2月2日, 本公司收到715位激励对象以货币出资的认购款620,037,575元。其中,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45,557,5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74,480,075.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43,774,986.00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8,543,774,986.00元。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登记情况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4,555.75万股,于2024年2月20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同日,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979.4万份股票期权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期权名称:长城汽车期权

  2、期权代码(分三期行权):1000000572、1000000573、1000000574

  3、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期:2024年2月20日

  五、首次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由849,821.75万股增加至854,377.50万股。本次授予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19%;本次授予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87%。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2023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测算,预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4年-2027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币种:人民币

  ■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股票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预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024年-2027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币种:人民币

  ■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基础上计算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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