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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程序。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103,555,437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0)。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提起诉讼,莱山法院立案受理,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00开庭审理,本案仲裁程序被中止。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46),公司收到莱山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对案件做出判决。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收到莱山法院作出的(2024)鲁0613执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鲁061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莱山法院作出的(2024)鲁0613执98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莱山法院作出的(2024)鲁0613执98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为103555437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权数额103555437元。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4)鲁0613执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将持续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六、备查文件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报告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5),预计202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净资产转正,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均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后续披露的2023年度报告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截至目前,2022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项能否完全消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公司后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二)业绩补偿款;(三)投资者诉讼案件;(四)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情形消除情况:

  (一)2023年12月29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76,907,937.55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缺口,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最终确认需通过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为准。债权人直接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256,217,732.62元,通过债务转让免除东方海洋清偿义务334,364,444.43元,由重整投资人收购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580,846,552.04元,以上合计1,171,428,729.09元,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确认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全部清偿完毕,最终确认需通过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二)公司已启动业绩补偿款事项法律诉讼程序,并在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2024年2月20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三)2023年12月29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投资者诉讼案件尚需律师事务所估算。

  (四)2023年12月29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3年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净资产转正,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消除。

  后续公司将跟踪审计工作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以公司后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3年度出现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135,000万元至173,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5)。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相关重大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后续披露的2023年度报告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数据为准。

  公司高度重视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截至目前,2022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项能否完全消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公司后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三、其他事项

  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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