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3年8月5日(即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48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814,845,607.4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年报数据)的14.62%。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45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513,888.25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93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8,957,105.33元;作为第三人的案件共计10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5,374,613.86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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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原 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 告: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83,960,778.53元
诉讼请求:
① 返还保证金62,560,000元;
② 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暂计13,137,240元;
③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暂计746,249.97元;
④ 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利息暂计4,491,799.39元;
⑤ 承担律师费3,025,489.17元连带责任;
⑥ 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事实理由: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承接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晖公司”)项目,被告为业主实际控制人,三方签订了《保证金支付协议》。后保证金支付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宏晖公司及被告皆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建设工程保证金,四公司此前已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因被告认为四公司与其没有仲裁协议,无法一并仲裁处理,特另行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
本案于2023年8月23日在滦平县人民法院立案。
(2)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55,828,002.63元
诉讼请求:
①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洁净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② 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145,189.92元:
③ 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停窝工损失人民币1,658,593.36元;
④ 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3,469,967.50元;
⑤ 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以人民币55,273,750.78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止2023年12月31日暂计554,251.85元);
⑥ 判令被告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第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⑦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二系上海复诺健南翔产业化基地项目净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一系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系专业承包单位,二公司于2022年3月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施工过程,被告一始终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遂起诉。
案件进展:
本案于2024年1月5日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
(3)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建湖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100,000,000元
诉讼请求:
①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1亿元;
② 判令原告在上述全部欠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④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20年10月,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设”)与第三人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科技”)组成联合体,与被告一凯嘉公司签署合同,约定中电建设与世源科技承建被告一发包的案涉工程,中电建设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后,被告尚未支付部分工程结算款与质保金,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
2024年1月,本案立案后与对方调解,中电建设于1月24日收到3000万元工程款后撤诉。
(4)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 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案件标的:58,011,477.9元
诉讼请求:
①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3,860,430.91元(其中包括:合同内工程项目欠款28,718,695.37元,合同外新增工程项目欠款5,141,735.54元)。
②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欠款利息22,551,046.99元(计算方法:以工程欠款本金33,860,430.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自2023年5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6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 判令被告支付因工期延误、停窝工造成的损失160万元。
④ 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造价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3项暂合计金额58,011,477.9元)
事实理由: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11月,中电建设与被告青海省妇幼保健院签订《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中电建设为被告供应设备材料并负责安装调试。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被告未支付部分工程款,且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
本案于2024年1月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2月1日开庭,目前一审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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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2.《受理通知书》《传票》;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
5.《执行终本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