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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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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4-临005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7,675,170.43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于2024年2月4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1629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户外”)

  被告一: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淳璞”)

  被告二:云南云花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花谷”)

  被告三: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火车来斯”)

  被告四:许翌星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旅户外作为原告,向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许翌星就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099《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国旅户外与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2021年12月31日签订的《淳璞旅游景区票务独家经营合作协议》;

  2.判令解除原告国旅户外与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许翌星2022年12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3.判令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余额及收益差额13,662,336.86元;

  4.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向原告国旅户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12,833.57元;

  5.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南京淳璞持有的云南云花谷的53.33%股权、南京火车来斯的52.5%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其对案涉债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权益在其对案涉债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云南云花谷所有的昆明云花谷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权益在其对案涉债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火车来斯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的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权益在其对案涉债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依法判令被告许翌星对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及已经发生和今后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前述费用为暂定金额,具体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红谷滩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16292号],红谷滩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国旅户外预付款余额及票务独家经营收益人民币 13,662,336.86 元;

  二、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636,418.46 元;

  三、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旅户外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人民币52,150.94 元;

  四、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持有的南京火车来斯52.5%的股权、云南云花谷53.33%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云南云花谷所有的昆明云花谷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火车来斯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的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许翌星对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许翌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追偿;

  十、驳回原告国旅户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65元,退回原告36,414元,由原告国旅户外负担10,228元,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负担122,623元,被告许翌星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翌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16292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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