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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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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6版)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成都华微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成都华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成都华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成都华微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成都华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或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要求未履行承诺事项的股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中电金投、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中电金投,员工持股平台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和华微共融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华大半导体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华大半导体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或截留本人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彻底解除,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已经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公司已经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经自查,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6、本承诺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股股东中国振华以及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大半导体作出如下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中国电子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中国电子以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为主营业务,分为信息服务、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新电子、信息安全五大业务板块,是综合性国有企业集团。中国电子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成都华微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国电子下属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及其部分下属公司和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半导体”)及其部分下属公司。其中,中国振华及其部分下属公司从事特种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华大半导体及其部分下属公司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设计业务。中国电子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中国振华及其下属企业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除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风光”)以及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曾经在部分产品存在重叠的情形外,中国振华及其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1、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振华风光主要从事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林顿管)、驱动等。

  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仅在放大器类产品曾经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其余产品在技术特点、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成都华微已补充出具承诺函,放弃全部放大器类产品相关业务,并已完成全部各类相关资产的处置,彻底剥离了放大器类产品业务,未来不再开展任何放大器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从而避免双方在该领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中国振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于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业务机会的定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承诺。本企业作为中国振华、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的实际控制人,将通过内部协调和控制,确保中国振华、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妥善处理同业竞争问题,切实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苏州云芯主要从事高速高精度ADC/DAC芯片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目前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的产品在性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但成都华微在研产品与苏州云芯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

  中国振华已将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转让至成都华微,苏州云芯成为成都华微的控股子公司,已解决双方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企业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企业从事模拟芯片和数字芯片的设计、晶圆的生产及测试等业务,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芯片,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公司均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与成都华微所从事的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在产品性能及设计路线、应用领域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华大半导体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于未来发展定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承诺。本企业作为华大半导体及中国振华的实际控制人,未来将继续确保中国振华定位于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华大半导体定位于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确保华大半导体与成都华微不构成同业竞争。

  四、中国电子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国电子承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中国电子承诺,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属于成都华微的商业机会,若中国电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机会、业务资源,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成都华微,或采用其他可能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中国电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成都华微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国电子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成都华微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中国电子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成都华微产生同业竞争。

  中国电子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电子如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成都华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该等竞争业务。若成都华微提出受让请求,中国电子将促使下属企业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成都华微。若中国电子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成都华微所有。若因中国电子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电子将向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中国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国电子不再为成都华微的实际控制人时失效。”

  2、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中国振华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中国振华及其下属企业以构建电子元器件产业生态链为核心主业,聚焦基础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应用开发四大业务,打造国家信任、用户首选、安全可靠的高端电子元器件核心供应商。

  中国振华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成都华微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振华下属企业中,仅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风光)及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曾经在部分产品存在重叠的情形,成都华微已通过资产转让及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上述情形全部进行了整改及规范,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振华风光主要从事高可靠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林顿管)等。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仅在放大器类产品曾经存在重叠的情形,其余产品在技术特点、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成都华微已完成放大器类产品全部相关资产的处置,彻底剥离了放大器类产品业务,从而避免双方在该领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中国振华对于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业务机会的定位及承诺具体如下:

  1、放大器

  中国振华将振华风光确定为体系内放大器类产品的唯一整合平台,成都华微历史上仅有少量放大器类产品的销售,主要系针对特定客户的配套需求而研发的个别产品。成都华微已补充出具承诺函,放弃全部放大器类产品相关业务,并已完成全部各类相关资产的处置,彻底剥离了放大器类产品业务,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不再开展任何放大器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2、数据转换器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成都华微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数据转换器类ADC/DAC产品的唯一主体,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谋求成都华微涉及ADC/DAC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振华风光经营的轴角转换器产品,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3、电源管理类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成都华微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类LDO、DC-DC产品的唯一主体。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谋求成都华微涉及电源管理类LDO、DC-DC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振华风光经营的电源管理类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产品,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4、接口类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成都华微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总线接口类产品的唯一主体。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谋求成都华微涉及总线接口类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振华风光经营的模拟开关类产品(包括达林顿管),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或承接任何国拨研发项目,亦不会谋求振华风光经营的该领域产品的市场。

  三、苏州云芯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苏州云芯主要从事高速高精度ADC/DAC芯片的设计、开发及销售。

  决定ADC/DAC性能及应用领域的,主要包括采样精度和信号处理速度两个指标。成都华微目前主要产品为采样精度为16位以上的高精度ADC,主要应用于精密测量领域。苏州云芯主要产品为采样精度为12位-14位的高速高精度ADC/DAC,主要应用于通讯领域。两公司的产品在性能及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

  成都华微正在研发应用于通讯领域的采样精度为12位的高速高精度ADC,上述产品在未来投产后,与苏州云芯目前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

  中国振华通过将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转让至成都华微的方式,已解决成都华微与苏州云芯潜在的同业竞争。成都华微、苏州云芯及中国振华均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了中国振华与上海芯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转让至成都华微,并同意成都华微作为意向投资方以公开挂牌底价参与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苏州云芯全部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成都华微分别与中国振华和上海芯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相应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成,2022年10月起苏州云芯财务报表并入成都华微合并报表,苏州云芯成为成都华微的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振华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中国振华承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中国振华承诺,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属于成都华微的商业机会,若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机会、业务资源,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成都华微,或采用其他可能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成都华微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国振华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成都华微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中国振华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成都华微产生同业竞争。

  中国振华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振华如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成都华微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成都华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该等竞争业务。若成都华微提出受让请求,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成都华微。若中国振华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成都华微所有。若因中国振华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振华将向成都华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中国振华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国振华不再为成都华微的控股股东时失效。”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华大半导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企业与成都华微同业竞争情况

  华大半导体是中国电子整合旗下集成电路企业而组建的专业子集团,主要从事模拟芯片和数字芯片的设计、晶圆的生产及测试等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芯片,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控制和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下属企业中,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路科技”)、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小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华半导体”)与成都华微在部分产品领域存在重叠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安路科技:主要从事FPGA芯片和专用EDA软件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网络通信、消费电子、数据中心等领域。

  (2)上海贝岭:主要从事模拟电路和功率器件的设计,提供模拟和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及系统解决方案,产品主要为消费类和工控类两大板块,产品业务细分为电源管理、智能计量及SoC、非挥发存储器、功率器件和高速高精度ADC等领域。

  (3)小华半导体:主要从事MCU的研发设计,产品和方案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慧家居、工业控制、汽车电子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均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与成都华微所从事的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在产品定位及生产工艺、应用领域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与成都华微均独立进行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不存在共有专利或专利授权的情形,不存在共用销售或采购渠道的情形,不会导致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与成都华微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二、华大半导体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华大半导体承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上述子公司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继续定位于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都华微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华大半导体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成都华微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华大半导体控制的下属企业,华大半导体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成都华微产生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自华大半导体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华大半导体不再与成都华微同受中国电子的控制时失效。”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华大半导体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成都华微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在与成都华微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进行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成都华微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前述关联交易行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公允性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成都华微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成都华微输送利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成都华微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成都华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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