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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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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5版)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整体规划进行减持安排。

  3、就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国电子控制的中电金投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整体规划进行减持安排。

  3、就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和华微共融,就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一年末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成都风投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股东四川国投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公司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平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就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对应的个人收益暂不分配(本人离职的不再享有分红权),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减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通过持股平台减持成都华微的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平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对应的个人收益暂不分配(本人离职的不再享有分红权),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人减持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通过持股平台减持成都华微的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发行人制定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且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如根据届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事宜的,则不再召开股东大会。

  (2)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回购股份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奖励。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控股股东承诺在其符合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其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该等人员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第一部分的约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股价上涨而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视同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主体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到《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成都华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成都华微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涉及成都华微股东大会表决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涉及董事会表决的,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会表决的,本人(如为公司董事)将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成都华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成都华微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成都华微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承诺:

  “1、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及生产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5、关于后续事项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相关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成都华微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成都华微利益;本公司将督促成都华微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成都华微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证券交易所颁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新颁布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成都华微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成都华微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成都华微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按照所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投票或促使本公司提名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并敦促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敦促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4、董事、监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进行投票,并敦促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转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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