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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日(星期五)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1,436,934,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40,218,560股的38.41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22,511,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314,422,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5%。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63人,代表股份314,442,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61人,代表公司股份314,422,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正平、赵丽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13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40.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740,218,560股减少为3,730,812,56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740,218,560元减少为3,730,812,560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每工作日8:30一11:30、14:30一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沈楠、王养浩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邮箱:yxny@berun.cc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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