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2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监管总局规范贷款管理 强化信贷风险管控

  (上接A01版)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在贷款流程上,“三个办法”也进行了优化。包括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三个办法’优化了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鼓励银行考虑借款人个体差异,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差异化的流动资金测算方法。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

  防控资金挪用风险

  在防控资金挪用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明确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上述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优化调整了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未来可考虑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