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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1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CARLSBERG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作为原告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原告向拉萨中院请求判决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作为被告方之一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返还分红款9500万元;罗希先生作为被告之一对共计1.9亿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5号,裁定驳回原告嘉士伯公司的起诉。

  2023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上诉人嘉士伯公司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主要上诉请求如下:依法裁定撤销拉萨中院作出的(2023)藏01民初25号裁定书,并指令本案由拉萨中院进行审理。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2023-096、2023-110)。

  二、本案最新进展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电子平台向公司发送《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主要裁定如下:嘉士伯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1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10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藏盛邦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7,365,468.91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7,365,468.91元得以清偿。

  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8月1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藏01民初22号),判决天易隆兴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发展归还占用资金736.55万元,并以736.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81元,由天易隆兴负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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