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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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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8,39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6,878,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4%。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29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1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779,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2%。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99,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39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099,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2%。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9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7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科技”)。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鑫铂科技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4,430.06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65,148.36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鑫铂科技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6,930.06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60,148.36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鑫铂科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存入保证金5,000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为鑫铂科技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2024年1月31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工商登记信息

  ■

  2、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鑫铂科技的总资产为156,976.74万元,净资产为35,816.31万元,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12,353.90万元(2022年度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9月30日,鑫铂科技的总资产为237,577.97万元,净资产为47,829.5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2,013.27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鑫铂科技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铂科技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铂科技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鑫铂科技的生产经营需要。截至2022年12月31日鑫铂科技资产负债率为77.18%,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6.35%;公司实际对子公司鑫铂科技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64,430.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4.13%。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165,148.36万元人民币(备注:其中上次担保进展公告后对子公司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鑫铂科技分别增加4,100.00万元、2,383.29万元、2,500万元的担保未进行披露,原因为此次担保最高额合同已披露,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7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在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下后续进行融资公司未进行逐笔披露)。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7.48%,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所有子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4,851.6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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