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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0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送达。会议由董事长李永新先生主持,会议应表决董事7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7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⑩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2)。

  三、备查文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0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红卫女士主持,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3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备查文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陈玉琴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陈玉琴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董事陈玉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玉琴,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声明:本人陈玉琴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表决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表决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提案名称

  由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31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意见代为表决。征集人仅就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征集表决权,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可由征集人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投票意向: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征集人声明:就股权激励相关提案1.00一3.00,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议案,征集人将按照股东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即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2月22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7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3、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表决权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表决权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表决权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期限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表决权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收件人:龚亚芳

  邮政编码:100089

  电话:010-83433677

  电子信箱:ir@offcn.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3)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4)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陈玉琴

  2024年1月31日

  附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全文、《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琴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经委托人签章后均为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3、提案须在“同意”、“反对”、“弃权”栏目下方对应的空格内打“√”,同一项提案不选、选择二项或以上者,其表决结果均视为无效。

  4、委托人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2月22日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准。

  5、征集人仅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征集表决权,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若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提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6、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比例:

  委托人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2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8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周三)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周三)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届时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2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2024年2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公司独立董事陈玉琴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2024-011)。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现场、传真、信函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4、登记时间:2024年2月23日9:00一12:00,14:00一17:00。

  5、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联系邮箱:ir@offcn.com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电话:010-83433677

  联系人:龚亚芳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07

  2、投票简称:“中公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

  ■

  备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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