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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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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31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至2024年1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37,025,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735,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20,29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20,29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20,29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陈明辉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92,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85%;反对1,2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57,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208%;反对1,2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79,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32%;反对1,2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4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563%;反对1,24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陈明辉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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