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结案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与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2021)浙04民初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联合创泰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10月,联合创泰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 04 民初 57号《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黄泽伟先生的起诉。黄泽伟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24日、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联合创泰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2023)浙民终1407号《民事裁定书》。浙江高院认为:因本案需要先确定主合同债权相关事实,故应由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先行根据排他性管辖协议的约定另行诉讼以确定主债权事实及金额等。在主债权金额等事实获得相应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黄泽伟可另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浙江高院认定上诉人黄泽伟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民终1407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