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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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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月26日在规定报刊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2号文核准的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5月1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5、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6、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月31日,即在2024年1月31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的“(一)纸面方式授权”中的“3、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录音电话授权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依据本公告“五、授权”的“(二)录音电话方式授权”中的规定进行录音电话授权,并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签章;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4年2月1日0:00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中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详见本公告“六、计票”中“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相关约定。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会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3、如因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回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在此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录音),从而完成授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明具体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5、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四)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自2024年2月1日0:00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网络投票:

  (1)自行登录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中银基金)投票通道参与本次投票。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链接为:https://weixin.bocim.com/tp3.html。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通过短信平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关于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的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点击短信中的网页链接进入网络投票页面参与本次投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基金账号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后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4、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投票页面进行提交,并届时由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其他形式的表决票一并进行统计。

  (五)其它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中银基金网站(http://www.bocim.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一)纸面方式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3、授权方式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二)录音电话方式授权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录音电话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并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

  2、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征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并对征集过程进行电话录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录音电话征集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适用。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授权的,受托人仅可为基金管理人。

  (三)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适用。向基金管理人短信平台回复授权意见的,受托人仅可为基金管理人。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录音电话授权、短信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基金的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五)对指定受托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17:00时。将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等指定受托人的指定地址或系统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等指定受托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时间为准。2024年2月1日前及2024年2月28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且未根据本公告进行电话授权的视为弃权。

  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且未根据本公告进行电话授权的,为无效表决票。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核实持有人的身份、核实表决意见以及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事宜,电话回访应当录音。电话回访时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授权事项以及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3)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案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4)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基金账号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否则表决票无效;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遗忘基金账号,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021-38834788/400-888-5566)或通过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5)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其中,如果同一基金份额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先送达的表决视为被撤回;最后时间收到的表决有多次,表决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表决计票的;表决不一致的,视为弃权。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及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即:本基金首次停牌时间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1月26日)上午开市起至当日上午10:30止,10:30后复牌。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4年2月29日)当日上午开市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持续运作的议案

  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截至2023年9月8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根据《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五、基金备案”章节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

  本次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持续运作方案要点

  1、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继续存续期间,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仍为契约型开放式。

  2、本基金将继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1.678,基金资产净值为0.40亿元。本基金过去三年的净值增长率-12.38%,过去五年的净值增长率35.98%,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为67.80%,超过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运作平稳。本基金将继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2号文核准,并于2012年5月17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关于本基金持续运作方案,基金管理人无需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持续运作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五、基金备案”章节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持续运作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持续运作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持续运作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持续运作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持续运作方案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基金账户/证券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及开放期

  根据《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申请。本基金对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交易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本次开放具体时间

  本基金第9个开放期为2024年1月31日。

  3.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以上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费率

  ■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发生大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率

  ■

  2)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 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应当能够同时办理拟转出基金与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务。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进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转换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已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已上线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相关公告或官网公示。

  (4)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开放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9日

  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及开放期

  根据《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交易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本次开放具体时间

  本基金第17个开放期为2024年1月31日一2024年2月1日。

  3.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以上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费率

  ■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发生大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率

  ■

  2)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 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开放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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