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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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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02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4年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美丰总部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王勇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3-79)。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100,874,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98,378,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47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2,495,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49%。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28,820,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325,3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495,1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34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6.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审议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审议事项的表决。表决情况:

  1.01《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

  在审议本子议案时,关联股东-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2,053,552股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1.02《公司与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

  在审议本子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26,325,360股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1.03《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子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中需逐项表决的3个子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小玉、陈培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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