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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
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

  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2,881,188.2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因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青岛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青仲受通字(2023)第1557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某地块、A2文化”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都不予支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实上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2,339,99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3年11月2日的逾期利息损失421,198.20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12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2,881,188.20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090、2023-107),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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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一项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多多药业有限公司诉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高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艳兵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593,200.00元及违约金(①以2,55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7.11%计算;②以2,558,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7.11%计算;③以2,593,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1%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三)根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080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86,200.00元及违约金(以2,586,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5倍标准计算);

  2、对上述被告一所负债务,被告二负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28.00元,减半收取计16,764.00元,由原告负担2,899.00元,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13,865.00元;反诉费14,723.20元,减半收取计7,361.6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保全费6,520.0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已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判决。

  五、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受通字(2023)第1557号《仲裁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41182号《民事判决书》;

  3、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4723号《调解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2959号《民事调解书》;

  5、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21249号《民事判决书》;

  6、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4725号《调解书》;

  7、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2民初12508号《民事调解书》;

  8、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080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一月额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08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孙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近日收到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37001016,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有效期三年。

  山东华素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23年度-2025年度)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山东华素2023年度已根据相关规定暂按15%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本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备查文件

  1、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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