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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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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
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06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

  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下属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及项目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17.9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钛白”)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申请授信3,500万元整。金浦钛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近日与南京银行完成了《保证合同》的签署。

  金浦钛业最新一期对徐州钛白的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13,000万元。本次金浦钛业为徐州钛白提供担保3,500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9,5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保证人(乙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担保权的行使

  乙方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乙方确认并同意:不论方是否使弃减变更一项保(不限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或变更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8.8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7,3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53%。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07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

  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下属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及项目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17.9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授信10,800万元整。金浦钛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近日与工商银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金浦钛业最新一期对南京钛白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27,600万元。本次金浦钛业为南京钛白提供担保10,800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16,8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1997年12月9日

  3、注册资本:108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彭安铮

  5、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大纬东路22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和化工机械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配件、五金、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南京钛白100%的股权。公司与南京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贷款用途:用于南京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

  10、南京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8.8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7,3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0.53%。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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