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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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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滨恺阳”);主要投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一级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优润(衡水)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润衡水”)。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为宁夏国博及优润衡水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000万元、789.2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2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0,800万元。

  2、公司为绥滨恺阳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2,452.0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公司于近日为上述公司分别向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并提供了《担保确认函》,为宁夏国博及优润衡水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000万元、789.2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2家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0,800万元。

  2、公司与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为绥滨恺阳向三峡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2,452.0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三届十九次董事会、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2023年5月9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夏国博

  1、宁夏国博的基本情况

  ■

  2、宁夏国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

  3、宁夏国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绥滨恺阳

  1、绥滨恺阳的基本情况

  ■

  2、绥滨恺阳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

  3、绥滨恺阳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优润衡水

  1、优润衡水的基本情况

  ■

  2、优润衡水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

  3、优润衡水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宁夏国博(以下称为“承租人”)。

  1.2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承租人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下述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下称为“主合同”):

  (1)债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修订及补充;

  (2)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债权确定期间,即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后的12个月内)债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其他全部融资租赁业务及其所有附件、修订及补充。

  1.3被担保的主债权指债权人根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以下称为“主债权”)。

  1.4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租前息、名义货价(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应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依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加速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宣布加速到期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公司向北银金租提供的确认函

  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了编号为北银金租【2023】回字0178号-保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租赁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亿元,该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近日,公司的下属公司优润衡水与北银金租签署了编号为北银金租【2023】回字0214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向北银金租提供了该担保事项的确认函:确认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效力可有效覆盖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本公司将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北银金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三)公司与三峡租赁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

  公司就为绥滨恺阳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赁成本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赁利息、违约金、风险缓释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咨询服务费、手续费、名义价款、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税费、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金钱支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且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包括其过去、现有和将来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实际的及或有的债务;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执行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政府规费、律师费、差旅费、取回或处置租赁物所需费用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债务人承担费用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所占用、取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或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相关下属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用于其新能源项目建设(包括置换同用途债务性资金),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234,756.55万元,占公司2023年6月末净资产的167.53%,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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