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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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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临2024-002
债券代码:185193 债券简称:21蒙电Y1
债券代码:240363 债券简称:23蒙电Y1
债券代码:240364 债券简称:23蒙电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计划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期间内增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3.90元/股(以下简称“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2024年1月20日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北方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607,683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08%,累计增持金额100,096,715.57元(不含佣金及交易税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4 年 1月19日(增持计划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关于完成增持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北方公司

  (二)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前(2023年10月20日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北方公司2023年10月20日前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股股份3,305,473,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4%;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结构调整1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无限售股股份129,740,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两者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股股份3,435,213,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3%。

  (三)增持主体在2023年10月20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A股。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3.90元/股。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增持计划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北方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26,607,683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08%,累计增持金额100,096,715.57元(不含佣金及交易税费)。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北方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3,332,081,486股A股股份,合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05%,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3,461,821,626股A股股份,合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3.04%

  具体情况如下:

  ■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北方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北方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增持期间北方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北方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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