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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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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68)。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了因该案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78)。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了收到该案(2022)粤03执338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65)。于2023年2月10日披露了因该案新增冻结资产的情况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粤03执3384号之二十)的情况,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暨资产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23-008)。

  二、进展情况

  就本案本公司因发现新证据于2023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并对(2021)粤民终309号案件进行再审;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蔡来寅在原审中对再审申请人新大洲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主要内容为:你方因与蔡来寅及刘瑞毅、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陈阳友、许树茂、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多次扣划了本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990,241.58元。期间,本公司及子公司五九集团分别于2023年2月、3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3年9月,五九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异334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2)粤03执3384号之二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驳回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2023年10月,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异321号),裁定如下:驳回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23年9月,五九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主要内容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执异334号裁定书第二项。2、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执3384号之二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立即停止对复议申请人的一切执行措施。2023年10月,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主要内容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改判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2、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执恢932号通知书,并责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复议申请人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的复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复议请求成立,则其可能撤销或变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届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复议结果停止执行措施。受本案影响,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享有的五九集团股权分配利润款,以人民币77681041.33元为限,冻结期限壹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五九集团未进行利润分配。

  (二)大股东相关安排及后续进展

  2023年4月20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就此案签订了兜底协议(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3-018)),2023年4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11,228,757美元(对应等额人民币7,700万元),本公司也将在后续实际履行赔偿后多退少补并将债权转至大连和升名下,由大连和升进行后续追偿。大股东的补偿金额按相关会计准则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本期将计提本金及利息的50%,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在未结束执行前,公司每期将按判决计提7000万本金(年利率24%)50%的利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在蔡来寅案中本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金额计算本息为81,353,091.74元,与大连和升已转入本公司的7700万元差额为4,353,091.74元,本公司将在本案执行完毕后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与大连和升多退少补进行结算。

  (三)再审审查阶段对本公司相关影响

  再审立案后将进入再审审查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再审审查期间不影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此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裁定再审后可以中止执行。但再审审查期间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届时即便裁定再审或经再审后改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能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本次申请再审及立案后,公司将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案的审理结果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粤03执3384号之二十一)。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异334号)

  5、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书》。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932号)。

  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异321号)。

  8、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

  9、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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