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中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01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条件满足日期:2024年1月8日
3、回售申报期: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7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月22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月23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1月24日
7、回售申报期内“大中转债”暂停转股
8、“大中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201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大中转债”。截至目前,“大中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大中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大中转债”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投项目“选矿技改选铁选云母工程”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和IPO募投项目“重新集铁矿185万吨/年干抛废石加工技改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实施“一期年产2万吨碳酸锂项目”;将IPO募投项目“周油坊铁矿年产140万吨干抛废石加工技改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实施“年处理1200万吨含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9)。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大中转债”票面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B为100元/张,i为0.50%(“大中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的票面利率);t为147天(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1月11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50%×147/365=0.20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大中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0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61元/张;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01元/张;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01元/张。
(三)回售权利
“大中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大中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大中转债”。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大中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月2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1月23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1月24日。回售期结束后的7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大中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大中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大中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中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70
2、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3、转股起止时间:2023年2月23日至2028年8月16日
4、暂停转股时间: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7日
5、恢复转股时间:2024年1月18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大中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回售申报期间应当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大中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自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至2024年1月17日(星期三)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大中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大中转债”将在本次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起恢复转股。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中赫”)、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IPO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89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9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196,608.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083.33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524.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6日划至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6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381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8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2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3,909,782.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3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05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金日晟矿业和二级全资子公司安徽金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投项目“选矿技改选铁选云母工程”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和IPO募投项目“重新集铁矿185万吨/年干抛废石加工技改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实施“一期年产2万吨碳酸锂项目”;将IPO募投项目“周油坊铁矿年产140万吨干抛废石加工技改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实施“年处理1200万吨含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9)。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管理新募投项目:“一期年产2万吨碳酸锂项目”及“年处理1200万吨含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湖南大中赫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并且公司、湖南大中赫、国都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均为0万元。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期年产2万吨碳酸锂项目
甲方一: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1103102910002586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一期年产2万吨碳酸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娄家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二)年处理1200万吨含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甲方一: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08021100000059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处理1200万吨含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娄家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