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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4-00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裁定。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东升”)起诉被告甘肃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星鹏”)、本公司及华菱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案: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甘肃星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34.84元,华菱汽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29.00元,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34.84元,予以退回。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及2023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及《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披露了原告甘肃东升起诉被告甘肃星鹏、本公司及华菱汽车的产品责任纠纷及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华菱汽车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甘民终477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星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34.84元,华菱汽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29.00元,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34.84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05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室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周树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安徽汉马发动机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星慧律师、郑芳燕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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