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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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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4-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宏安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574,628,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353,12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名,代表股份221,50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6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20,26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0%。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84,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1%;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84,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1%;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xx及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71,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1%;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3%;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64,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9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46%;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彦周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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