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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4-00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4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024年1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退出交易所市场的登记及进入退市板块的确权、登记、挂牌转让等相关协议和文件。

  2024年1月12日,公司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股票转让协议》。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77033J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04-30

  企业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4-0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1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44、45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号)

  “当事人:张学民,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学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张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学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事前不知悉且未参与诺木洪、罗家山、渑池二期三个项目申请开票、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事后经了解,发现上述项目系上市公司华仪电气领导直接授意指使华仪风能业务部门,上述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未经申辩人签署,华仪风能财务人员受上市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开票后直接确认了项目收入。第二,申辩人知悉后立即向上市公司领导提示了风险,提出了整改要求,但作为职业经理人无法对抗上市公司领导的影响,最终未能完成整改。综上,张学民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7年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发生时,张学民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华仪风能总经理,案涉违法行为与张学民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第二,张学民知悉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在任职期间仍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张学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整改要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第三,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对张学民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4号)

  “当事人:陈孟列,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孟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陈孟列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陈孟列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孟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号)

  “当事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住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华仪电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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