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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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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4-001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至2024年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7-1号楼一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兼法务总监金辉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发来的《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控股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的李乐乐女士补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持有公司30.18%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248,319,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20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66,39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81,923,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27,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27,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李乐乐女士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耿佳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49,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69,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325%;反对69,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李乐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耿佳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4-002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下午17:00在公司一层旧金山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同日,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选举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乐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总经理兼法务总监金辉先生作为本次董事会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总经理兼法务总监金辉先生,独立董事丁瑞玲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孟双女士,董事、财务总监杜胜穗先生现场出席了会议;董事于洋先生、郭东浩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乐乐女士,独立董事Longsen Ye(叶龙森)先生、冯俊泊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

  董事于洋、董事郭东浩、独立董事冯俊泊对本议案投弃权票。

  董事于洋弃权理由:具体情况不了解。

  董事郭东浩弃权理由:未知是否能胜任董事长职位。

  独立董事冯俊泊弃权理由:对能否胜任总经理兼董事长存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4-003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金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金辉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金辉,男,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莱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员工、渝北支行高级经理,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州)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财务总监等。现任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务总监,兼任上海迈之格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

  金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致: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发送的《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的李乐乐女士补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2023年12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7-1号楼一层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推举董事金辉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月3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66,395,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36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81,923,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48,319,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0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7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27,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冯泽伟

  经办律师:耿佳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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