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1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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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一至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上个运作周期为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8日(含该日)至2024年1月31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024年1月19日(含该日)至2024年1月31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自2024年2月1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2024年4月30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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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其他销售机构对最低持有数量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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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5.2.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具体折扣费率、计费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5.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10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具体为2023年5月12日,注:权益登记日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1月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028,051.8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6,380,455.66份的34.22%,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275,988.3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0.5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6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42%;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2,063.49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99%。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从基金财产列支。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即2024年1月11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108号
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委托代理人:刘之菁,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2月8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2月11日、12月12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顾彦玮的监督下,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之菁、曹玉婷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月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028,051.80份,占2023年5月12日权益登记日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总份额26,380,455.66份的34.2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275,988.3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76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992,063.49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80.59%,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