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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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东莞证券德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3个月,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集合计划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1月15日-1月19日及1月22日-1月26日共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内未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资产管理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为集合计划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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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1.50%的赎回费率收取短期赎回费,并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除上述情况外,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机构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2)代销机构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3)代销机构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告、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本集合计划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本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本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28,管理人官网:www.dgzq.com.cn。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