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10,908,000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农资”、“公司”)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广东浩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威农业”)、东莞市粤明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明公司”)与公司及湛江天禾农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物流”)的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31日,公司及湛江物流均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案应诉材料,为原告浩威农业、粤明公司诉湛江物流、天禾农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称其曾委托湛江物流对其货物进行码头装卸、运输、灌包、仓储、发运等有关事项,但在货物存储入库后,原告方在提货时未能提取剩余的3,030吨货物,导致其无法向客户交货;据此,原告请求湛江物流支付其货物损失545.40万元(按照1800元/吨计算),并请求湛江物流支付赔偿款2,025.89万元,同时以天禾农资为湛江物流唯一股东的理由请求天禾农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浩威农业、粤明公司与湛江物流之间的案涉《货物作业协议书》、《货物作业补充协议书》;二、限湛江物流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浩威农业、粤明公司支付违约金10,908,000元;三、天禾农资对湛江物流在一审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浩威农业、粤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湛江物流、天禾农资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申请。
2019年3月,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0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19年9月20日,省高院出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9)粤民申9936号,受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之“十三、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出具的(2022)粤民再265号《民事判决书》,鉴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省高院根据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定湛江物流应向浩威农业、粤明公司支付违约金7,090,200元;省高院认为,湛江物流、天禾农资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湛江物流的财产独立于天禾农资自己的财产,故天禾农资无需对湛江物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湛江物流、天禾农资的部分再审请求成立,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0397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2、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3、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湛江物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浩威农业、粤明公司支付违约金7,090,200元;
4、驳回浩威农业、粤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364.42元,由浩威农业、粤明公司负担97,107.72元,由湛江物流负担73,25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90.98元,由浩威农业、粤明公司负担100,086.86元,由湛江物流负担75,504.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终审判决,公司对此诉讼事项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视后续进展情况,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省高院出具的(2022)粤民再26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