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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交所交易系统:2024年1月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2024年1月8日9:15一15:00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浩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0,694,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670,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5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178,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4,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汤典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7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0%;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7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0%;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周昊臻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拉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