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机构变更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近日,公司收到大信出具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大信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审计机构,原指派冯发明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因工作调整,现指派肖霞接替冯发明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继续完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
二、变更后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信息
1、基本信息:肖霞,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3年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审计质量复核,2020-2022年度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有: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函》。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5%的股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850号)等相关材料。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2827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6328002023002)注销;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2022年11月29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与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及其股东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炳生、蔡显威签署《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对聚之源进行增资。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聚之源支付订金1亿元。若因被告内、外部审核/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无法继续实施的,聚之源应当无息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订金。原告为上述还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以其持有的12.25%的聚之源股权为被告设定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果自框架协议生效后60日内,被告仍未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投资,原告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2023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前述股权质押办理了登记(质权登记编号:6328002023002)。但直至框架协议生效后60日届满,即2023年1月27日,被告仍未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投资。直至2023年6月30日,框架协议签订后的7个月,原告才通过被告发布的公告得知,被告决定终止投资聚之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鉴于原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已经失效,2023年7月4日,原告函告被告请其配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但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仍未联系原告配合办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748.8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