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45)已于2023年1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01月0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1月08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0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08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6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50,257,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7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04,872,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96%。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4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45,385,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8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48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35,40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8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50,24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398,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50,24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398,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50,24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398,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50,194,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62,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345,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0%;反对6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叶长城律师和孙锦怡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