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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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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4-00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涉案金额:本次涉及(2023)浙0213民初741号案件相关的工程款80,815,980.6元、鉴定费50,472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跃”、“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恒跃支付所欠工程款85,823,993.50元及工程款逾期利息,并请求判令确认建工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该所欠工程款、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受理本案。(详见公司202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近日下发(2023)浙021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0,815,980.6元、鉴定费50,472元;2、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被告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交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付的除外);3、被告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0,815,980.6元范围内分别就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2023)浙021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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