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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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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公告编号:2024-00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322民初1198号。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4,80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对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322民初1198号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0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矿业”)共同向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给付4,800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黔0322民初119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322民初1198号。一审判决:1、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6,200,000元,并从2020 年10月21日起以16,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3、驳回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20元,由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000元,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32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790XK

  法定代表人:丁林洪,系公司董事长。

  2、被上述人

  被上诉人一: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07252F

  法定代表人:余兆星,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二: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69858033

  法定代表人:蒋崇辉,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三: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7383

  法定代表人:纪绍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四: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煤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7143027723

  法定代表人:朱家道,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五: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马依煤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3959463R

  法定代表人:梁玉柱,系公司董事长

  3、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569248545K

  法定代表人:高洪,系公司董事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2023)黔03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五个被上诉人共同连带向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4800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4800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维持(2023)黔03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对应当评估的事项未进行评估。具体阐述如下:

  1、根据政策文件,只有已经申请领取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产能指标置换才按30%折算,未申领财政奖补资金或者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应按100%计算产能指标。

  2、依据当时及现行政策,拥有60万吨产能指标的煤矿关闭退出后可领取至少4800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

  3、本案证据已证明水城矿业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对槐子煤矿实施兼并重组,槐子煤矿60万吨产能已作为水城矿业公司那罗寨煤矿的“配对关闭指标”,故水城矿业公司应与林东矿业公司等被上诉人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60万吨产能指标(关闭指标)的市场对价或者赔偿60万吨产能指标(关闭指标)的损失。

  4、本案全部被上诉人均属“省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水城矿业公司与林东矿业公司均为省国资委下属二级公司,且林东矿业公司与盘江精煤公司、盘江马依煤业公司均由“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盘江集团)”直接控制,林东矿业公司与盘江精煤公司、盘江马依煤业公司所达成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从庭审中各被上诉人的表现可见,各被上诉人在答辩思路、举证内容上立场一致,互为配合,为此,不论是基于各被上诉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庭审查明的各被上诉人前后联合实施的各种不符合常理且矛盾的操作行为以及由此给第三人及上诉人客观上造成的损害结果,均可推知各被上诉人明显存在串通损害上诉人及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财产权益的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就水城矿业公司是否对槐子煤矿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槐子煤矿60万吨产能指标究竟为谁所用等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且错误认定产能指标折算比例以及错误认定槐子煤矿60万吨产能指标的真正价值,错误适用政策和法律,为此,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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