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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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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4-001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11,375,80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华东”)于近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以下简称“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25日正式受理,并于近日向中美华东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 浙知民初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美华东诉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收到并决定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6号祥符桥

  法定代表人:吕梁

  被告一: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香

  被告二: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

  被告三: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河东路219号1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修建新

  主要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中美华东相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221,143.89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154,661元,诉讼标的暂合计111,375,805元;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鉴于三被告实施了侵犯中美华东相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同时公司再次声明:就中美华东的发酵虫草菌粉生产工艺,公司及中美华东在历史上从未向任何主体进行过授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事项汇总(境内)涉案金额约为6,381.89万元,部分审理中,部分已生效;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事项汇总(境外)涉案金额约为303.6万元,案件正在审理中。以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 浙知民初3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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