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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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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B    公告编号:2023-056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春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金东哲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王丹风女士担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增补董事刘莲女士担任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为止。本次增补完成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为程秉洲先生、王旭女士、刘莲女士,程秉洲先生担任召集人。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B    公告编号:2023-057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金东哲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金东哲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职务,辞职后,金东哲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东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王丹风女士担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简历附后),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为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本次聘任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丹风女士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同意聘任王丹风女士担任公司首席合规官(总法律顾问)。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王丹风女士简历

  王丹风,女,1985年5月出生,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企管劳资部副部长、法务部部长,北京京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王丹风女士曾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京粮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职;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曾在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在北京望佛台山庄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截至目前,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王丹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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