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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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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73,790,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47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7,56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222,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6,222,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6,222,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6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9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85%;反对1,480,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6%;弃权2,32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9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85%;反对1,480,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6%;弃权2,32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9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85%;反对1,480,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6%;弃权2,32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9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85%;反对1,480,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6%;弃权2,32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9%。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9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85%;反对1,480,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6%;弃权2,32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对外投资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9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85%;反对1,480,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6%;弃权2,32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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