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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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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更好的发展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代特色生鲜消费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光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筑农业”)下属全资子公司砚山曼悦莓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砚山曼悦莓”或“乙方”)拟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及砚山县阿猛镇迷法村、阿猛村、倮基黑村、上拱村、千庄村、顶丘村、小各大村、阿基村、伍家寨村、水塘村、石板房村、阿绞村、租那村,共13个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乡村振兴帮扶示范基地合作协议,并由砚山曼悦莓以示范基地的固定设施(大棚、灌溉系统及其配套设施、基质盆、基质等除种苗以外的固定设施设备)向甲方及丙方提供收益保证。

  二、砚山曼悦莓基本情况

  名称:砚山曼悦莓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倮可腻村委会红上马组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7C04LH4Y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果种植;蔬菜种植;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为全资子公司光筑(云南)农业有限公司持100%股权。

  信用情况: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砚山曼悦莓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资产抵押情况:合作项下示范基地的固定设施(大棚、灌溉系统及其配套设施、基质盆、基质等除种苗以外的固定设施设备),资产价值需经各方共同认可大于500万元。

  三、担保条款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二)担保期限: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范围及额度:以示范基地的固定设施向甲方及丙方提供持有示范基地的收益及收益权回购款的收益保证,资产价值需经各方共同认可大于500万元。

  四、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担保是下属全资子公司砚山曼悦莓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收益保证,能更好的促进公司特色生鲜业务与砚山县乡村振兴、联农带农新模式的融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此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74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8,476,47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4.016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6,900,3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85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76,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58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469,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9%;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46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6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47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01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0%;反对1,4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7%;反对1,4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01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0%;反对1,4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7%;反对1,4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陈本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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