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8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以电话、传真及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代行)黄治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8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因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鉴于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烟台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管理人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莱山区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2023年12月29日,莱山区法院裁定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1)。2023年12月29日,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相应退市风险警示。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申请撤销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交易所批准,如公司获得交易所批准,公司仍存在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8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与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2月18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披露了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经公司与审计机构联合核查确认,截至2020年6月28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36,986.66万元;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剩余资金占用余额为106,986.6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43,625.77万元(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明细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述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其中所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和上表中对应如下:

  注【1】东方海洋2019年3月21日东方海洋向济南鲁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万元;

  注【2】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浦发银行借款6,000万元;

  注【3】东方海洋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5日、9月6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注【4】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北京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注【5】2019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20笔合计1,229.7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12笔合计918.6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洋海参产品等存货151批次合计价值3,776.4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69批次合计价值1,290.95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

  注【6】2020年1月22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1,000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6,000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注【7】富东商贸转出82,400万元资金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公司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36,257,660.39元(含利息,未经审计,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97%,日累积最高占用余额为1,439,920,090.64元,资金占用的方式主要是以网银、支票,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或关联方,以预付各类款项的形式被原控股股东占用。

  以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通过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的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

  (二)原控股股东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审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37,081.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3,625.77万元(未经审计,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公司原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占用资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具体归还情况见下表:

  ■

  (三)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解决方案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方案及重整、预重整程序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公司将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首先,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其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资金缺口及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因利息等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增长的数额若无法以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的,则由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现金补足。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四)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首先,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其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资金缺口若无法以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的,则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现金补足。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收到了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3-172)。

  截至公告日,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76,907,937.55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缺口,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最终确认需通过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二、违规担保情况

  (一)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存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

  1、序号1、6、7、11、12、13、14、15、16、17、18、22、28的担保额度及日期首次披露和之后披露的存在差异,原因是担保合同重新签署、利息以及司法划扣造成。

  2、序号26、27的担保已判决,裁定上市公司担保无效。

  3、经与会计师确认,因违规担保事项涉及到超出法定借款率、罚息等情况,导致利息均无法预计,因此上述违规担保所述金额均不包含利息。

  4、上述担保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担保总额为 817,135,291.62元(不含利息),其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的两笔担保已判决,裁定上市公司担保无效,涉及金额90,927,5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余额为726,207,791.6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18%。

  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其中所涉违规担保事项和上表中对应如下:

  注【8】2018年5月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德蛟借款1,000万元;注【9】2018年6月20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注【10】2018年7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注【11】2018年9月2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注【12】2018年11月16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注【13】2018年11月16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800万元;注【14】2018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注【15】2018年12月20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600万元、5,000万元;注【16】2019年1月1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宏霙借款1,500万元;注【17】2019年2月12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60万元;注【18】2019年6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注【19】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5日、2020年3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10.51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1.01万元;注【20】2019年11月27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305万元、4,350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注【21】2019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系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之情况下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根据最高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公司方面已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出具的(2021)鲁0602民初277、2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涉及标的金额4,142.75万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2020)鲁0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涉及标的金额4,950万元。2023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6民撤6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支付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3,000万元及逾期费、律师及保险费155,450元;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77元,但该项为一审判决,被告方已申请上诉审理,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的其他相关诉讼也在进行当中。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方案及重整、预重整程序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公司将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首先,由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该部分债权(具体豁免金额以实际签署协议相关债权计息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止为准)。其次,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若无法以上述方式解决的,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首先,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其次,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若无法以上述方式解决的,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截至公告日,债权人直接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256,217,732.62元,通过债务转让免除东方海洋清偿义务334,364,444.43元,由重整投资人收购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580,846,552.04元,以上合计1,171,428,729.09元,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确认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全部清偿完毕,最终确认需通过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202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3,268,767.4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566,764,065.68元,其中重要支出项目包括:用于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189,646,400.00元、用于募投项目支出62,654,692.45元、被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292,500,000.00元、被挪用15,334,000.00元、司法划扣金额6,108,150.99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4,701.72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公司原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436,257,660.39元(未经审计,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292,500,000元。

  《重整计划》(草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募集资金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现金补足。

  截至公告日,重整投资人已将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问题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最终确认需通过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202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四、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8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12月29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概述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莱山区法院管辖。

  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公司2023年11月24日收到莱山区法院《公告》【(2023)鲁0613破2号】,莱山区法院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东方海洋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7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62)。

  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8)。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并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59)。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2023年12月18日,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告:2023-170),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了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3-172)。

  2023年12月29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29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东方海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费用支付、股票转增、划转及提存、投资款项支付、告知留债展期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化解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注入的流动资金与置入的优质资产,采取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的轨道。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3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其他工作安排

  莱山区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9.4.14条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重整程序导致的退市风险警示。该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因: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②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