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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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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90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9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9日以电话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张邦辉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3-09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当日与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3-094。

  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3-09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92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9日以电话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炳良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系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等作出的决定。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3-093。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3-095。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93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投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82,741,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5,835.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554,139.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予以验证确认。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募集金额调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72,000.00万元(含27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554,139.48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现公司拟对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系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等作出的决定。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银河证券对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94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2,741,206股,发行价格为3.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5,835.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554,139.48元。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于2023年12月29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统一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分别作为乙方,以下均简称“乙方”)、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主要协议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康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参照第六条)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95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申请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7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82,741,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5,835.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554,139.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予以验证确认。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以及2022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计划使用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数值均保留 2 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三、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9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仍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申请使用本次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本次发行不超过8.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上安排有利于充实公司的营运资金,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可以降低财务费用,从而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承诺如下事项:

  1、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若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公司将及时归还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4、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本次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5、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7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3.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该等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该次部分闲置募资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闲置募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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