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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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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
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3-04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

  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经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2016年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事项,以及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董事会秘书、王喜兵作为时任总经理(总裁)、张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公司经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3-047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经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6年你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当年经审议及披露的额度,且超出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2017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不准确

  你公司2016年据以入账的冶炼厂设备供货合同存在与实际金额不一致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3-04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塔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中矿业”),是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为塔中矿业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的1年期合计1700万美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并以持有的塔中矿业30%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本次担保前,公司已实际为塔中矿业提供的担保总额1.2亿美元,按202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7.1002),约合人民币8.52亿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基本情况

  塔中矿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江苏银行贷款1700万美元。公司为塔中矿业的本项合计1700万美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并以持有的塔中矿业30%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公司董事长黄建荣先生以其控制的法人上海投资组合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其个人提供了相同额度的保证担保。

  2、上市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用于其对外融资等相关业务。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3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了上述担保议案。

  公司实控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且不支付相关担保费用,根据有关规则,有关接受担保事项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同时相关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可免于审议及披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塔中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企业领导人:黄建荣

  注册号:5610000193

  公司法定地址: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索格德州,古利斯坦市,扎勒尼索勒村,索莫尼耀街22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地质勘探、开采、选矿、矿石加工、冶金、出售、运输、国外投资、咨询以及其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允许的经营方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塔中矿业(经审计)的资产总额51.46亿元,负债总额38.6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46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8.50亿元),净资产12.86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71亿元、净利润3.73亿元。

  塔中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塔中矿业的本项合计1700万美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并以持有的塔中矿业30%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与塔中矿业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塔中矿业应当向江苏银行支付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担保期限: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借款期限、利率和授信用途具体以塔中矿业与江苏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塔中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获得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有助于其日常经营生产,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可控。该项担保预计事项有利于其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司投资利益,担保风险较小。本次对其担保行为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936.5万美元,按202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7.1002),约合人民币11.32亿元,均系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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