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明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168,253,6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87%;

  2.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168,049,4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2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204,2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4.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4,569,03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5%。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32,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47,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4%;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3%;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3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54,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23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54,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翠平、相文景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