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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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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金泉街道蜀西路96号3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思伟先生主持,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24年度拟申请10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实际授信金额以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明细如下:

  ■

  本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为保证现金流量充足,满足不断扩展的经营需要,深圳萃华计划2024年度拟向以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37,500万元,实际授信金额以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萃华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137,500万元提供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同意为该范围内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

  本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陈思伟及一致行动人、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物担保,其中为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0.6亿元,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4.45亿元,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同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议案也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告编号:2023-082),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陈思伟先生、郭裕春先生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128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此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议案也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陈思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公司与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原《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议案也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陈思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 11:0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金泉街道蜀西路96号3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率肄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陈思伟及一致行动人、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物担保,其中为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0.6亿元,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4.45亿元,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议案也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告编号:2023-081),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且过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出了良好诚信和职业道德,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通过该议案。

  此议案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做出的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也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告编号:2023-081),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与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的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与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也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告编号:2023-081),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萃华珠宝”)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1日(由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

  (5)首席合伙人:李金才

  (6)2022年末合伙人47人,注册会计师25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25人。

  (7)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3,448.40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7,222.3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939.46万元。

  (8)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8家,年报审计收费含税总额3,440.00万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

  (9)本公司同行业审计客户0户。

  2、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2020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

  曹玮女士,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开始在立信中联执业,自2022年度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邹阳先生,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立信中联执业,自2022年度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服务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邓超先生,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1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收费水平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70万元、内部控制及其他专项审计费用为58万元,与2022年度审计费用相比增加18万元。本年费用较上年增加16.36%。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经审核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会议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决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自公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来,一直与相关各方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并结合资本市场等诸多因素,经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终止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思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终止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等因素作出的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

  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与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瑞科技”)于2023年12月27日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原《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终止。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公司与陈思伟、思特瑞科技签署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伟之股份认购协议》、《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65,409,307股(含本数),由陈思伟认购49,056,981股股票(含本数),由思特瑞科技认购16,352,326股股票(含本数),思特瑞科技为陈思伟控制的企业。上述交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2023-014)、《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20)等相关公告。

  二、终止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决定与陈思伟、思特瑞科技分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陈思伟之间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陈思伟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的安排,乙方拟通过参与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增加持有的甲方股份。

  2.综合考虑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等因素,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本次合作。

  3.基于上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达成本终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权利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等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与终止本次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终止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终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思特瑞科技之间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的安排,乙方拟通过参与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成为甲方股东。

  2.综合考虑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等因素,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本次合作。

  3.基于上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达成本终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权利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等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与终止本次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终止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终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一9:25、9:30-11:30、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月1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提案3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涉及提案3的关联股东需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2、披露情况: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内容的审议需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主要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告》(2023-081)、《第六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告》(2023-082)以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其他公告信息。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9:00~11:30,13:30~16:30)

  2、登记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3、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公司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采用邮件方式登记的,请将登记材料发送至chgf_zqb@163.com,并及时电告确认。

  4、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邮编:110041

  联系人:郭裕春、张祥琴

  联系电话:024-24868333

  联系传真:024-24869666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议开始前15分钟签到进场。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31

  2、投票简称:萃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对于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4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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