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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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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编号:临2023-05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协议支付的第四笔,即最后一笔款项人民币123,889,005.6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前述调解协议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334,634,680.99元,张长虹先生因调解事项应当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

  年初,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达成调解协议,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21)沪74民初4237号】,约定张长虹先生支付公司因履行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共计334,634,680.99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四笔支付完毕,其中在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并在2023年3月2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859,641.58元案件受理费,在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60,745,675.39元,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1亿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四笔款项人民币123,889,005.6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0)。

  公司已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支付的案件受理费859,641.58元,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二笔款项人民币60,745,675.39元,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三笔款项人民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临2023-035、临2023-048)。

  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第四笔款项人民币123,889,005.60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了张长虹先生根据调解书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334,634,680.99元,张长虹先生因前述调解事项应当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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