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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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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议案》。为积极筹集现阶段及未来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现金流,同时优化现有股权结构并降低财务性投资,经与交易对手方嘉兴新国兴慧信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国兴创投”)友好协商,同意公司以交易对价人民币4,998万元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兆新商业”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兆新商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禾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回收流动资金,预计将增加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约2,2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97.02%,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截至公告披露日,兆新商业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资金往来余额为人民币1,661.37万元。因本次出售将导致兆新商业出表,故形成财务资助1,661.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将在出售后继续由兆新商业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股东各方将按持股比例对标的公司承担义务。经综合测算,若本次交易完成,兆新商业及其子公司归还欠款及其他款项后,公司预计将实现总计7,956.70万元的回款现金流,为后续公司的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资金保障。

  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股东大会豁免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嘉兴新国兴慧信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D76J4X76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新国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额:6,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5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06室-17(自主申报)

  9、股东及持股比例:新国兴创投为本次交易专门新设立的主体,海南新国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1.67%的份额,北京吾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其98.33%的份额。

  10、新国兴创投及其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新国兴创投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1、经查询,新国兴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11KR74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5、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6日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8、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3402

  9、股东及持股比例: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经查询,兆新商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兆新商业相关资产不涉及重大争议、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状况,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兆新商业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亦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嘉兴新国兴慧信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1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参考,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1%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5,500万元,其中已实缴4273.8万元)以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捌万元整(小写:¥49,980,0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

  2.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包括标的股权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其中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附于标的股权所涉及的现时资产和权益、公司未来的潜在价值和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其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附于标的股权的其他权益。

  3.转让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1.乙方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00万元;

  2.乙方应于2024年03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99万元;

  3.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99万元。

  (三)过渡期内的权益安排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次交易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至交割日或各方依据约定终止本协议之日(以较早发生的为准)为过渡期。

  2.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或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均由甲、乙方双方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或承担。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法律规定需经有权机关或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系基于兆新商业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经双方谈判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转让兆新商业51%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4,998万元。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兆新商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禾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预计将增加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约2,2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97.02%,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

  本次交易将有效提升公司账面资金流动性,以完成既定的债务清偿及并购计划;同时,通过剥离非主营业务子公司,将进一步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工作量,有利于公司专注于核心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效率。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重大变化,最终导致本协议不能实际履行。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议案》;

  为积极筹集现阶段及未来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现金流,同时优化现有股权结构并降低财务性投资,经与交易对手方嘉兴新国兴慧信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友好协商,同意公司以交易对价人民币4,998万元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兆新商业”)51%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兆新商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禾新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回收流动资金,预计将增加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约2,2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97.02%,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金额为准。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1,312,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9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代理董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0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5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98,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304,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98,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3%。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884,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3%;反对42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877,1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4%;反对427,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884,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3%;反对4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876,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86%;反对428,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许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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