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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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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3-071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丹阳大道北段西侧-力量钻石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张存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0,340,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29,593,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7,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7,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方式,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329,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608,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78%;反对732,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608,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78%;反对732,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611,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9%;反对7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608,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78%;反对732,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浚哲律师、俞紫伊律师现场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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