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18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808,614,39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16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369,466,24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3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39,148,14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5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5,175,8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候选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孙献女士、敬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1.01 董事候选人孙献女士
同意2,808,165,4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1.02 董事候选人敬红先生
同意2,808,155,4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
孙献女士任职董事后,担任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敬红先生任职董事后,担任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职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无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同日,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选举敬红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791,669,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7%;反对16,938,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1%;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808,568,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 董事候选人孙献女士
同意44,726,8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1%。
1.02 董事候选人敬红先生
同意44,716,8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231,0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15%;反对16,938,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39%;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5,130,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反对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熊洁、冉怡然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