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屹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参会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参会监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暨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关于公司增补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
1、第2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第1、5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雍律师、文翰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