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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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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英利汽车

  股票代码:60127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 Oleander Way, 802 West Bay

  Road, P.O.Box 32052, Grand Cayman KY1-1208,Cayman Islands

  信息披露义务人2: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朝阳区育民路3999号

  权益变动性质:持有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比例减少5.01%。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权结构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结构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

  截止目前,开曼英利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81.90%的股份;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林启彬先生持有鸿运科技100%的股份,鸿运科技持有公司0.01%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532,828股,并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494,253,157股变更为1,585,785,985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鸿运科技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比例减少5.0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内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除根据法定限售要求进行了锁定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林上炜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林启彬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林上炜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林启彬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3-06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曼英利”)及其一致行动人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科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减少5.0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计91,532,828股,并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494,253,157股变更为1,585,785,985股,导致开曼英利和鸿运科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合计减少5.0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持有公司81.90%的股份;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林启彬先生持有鸿运科技100%的股份,鸿运科技持有公司0.01%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后,开曼英利、鸿运科技持股数量均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合计持股比例由86.92%减少至81.91%,持股比例合计减少5.01%,具体变动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及开曼英利、鸿运科技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3-06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91,532,828股

  发行价格:5.33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利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预计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文号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3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30日。同时,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均同步延期。

  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意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3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91,532,828股,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125,800,000股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T-2日),即2023年12月5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33元/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33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9,710,948.8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5、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18号),截至2023年12月13日止,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487,869,973.24元。

  2023年12月14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剩余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英利汽车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91,532,82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86,626,196.44元。

  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91,532,828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10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33元/股,发行数量为91,532,8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7,869,973.24元,最终10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6、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量化多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

  7、UBS AG

  ■

  8、周海虹

  ■

  9、海南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浙江君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颐定山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3年12月22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进行设备升级改造,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自动化水平、有效提高劳动效率,增强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降低产品边际成本,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促进企业产业化升级;丰富产品结构,扩充零部件整体产能,从而及时把握行业市场扩容的机遇,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将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开展,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会得到显著提升。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二)发行人律师

  ■

  (三)审计机构

  ■

  (四)验资机构

  ■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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