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董事长吴圣辉先生临时出差,副董事长庄坚毅先生因故也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经出席本次会议的6位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胡逢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6名董事、4名监事、4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636,839,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4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48,778,23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A股13,000,0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535,778,230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32,363,6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04,476,1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2.85%。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596,713,879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8.4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A股总股本为1,245,104,99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A股13,000,0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A股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232,104,992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29,828,303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466,885,576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7.89%。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0,125,915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535,361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590,554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1,50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5%。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上述议案1-3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1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4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经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姗、何益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姗、何益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