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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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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3-07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赖旭日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0,987,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4,476,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5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872,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361,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5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5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其中部分人员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234,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0%;反对7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1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68%;反对7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就本议案的审议,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17,420,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3%;反对45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20,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3%;反对4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璐、刘洋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3-07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2018年8月6日对上述案件立案,并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川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农商行不服此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成都中院重审。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71号】,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11月28日、2021年1月12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2021-001、2022-028、2022-065)。

  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907号】,裁定内容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三位原告诉讼材料,诉请金额合计为470,128.31元。此外,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此前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且本案尚处于再审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907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3年12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3年12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12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12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未特别说明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部分提案属于关联交易需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赖旭日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一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47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72,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987,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人员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部分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0,234,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0%;反对7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11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68%;反对7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420,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3%;反对45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20,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3%;反对4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璐

  刘洋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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